物业费是谁发明的。可以不交吗?

“物业”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。

“物业”是什么意思呢?“物”是有形财产,“业”是“行使所有权”,所以“物业”的意思就是,“对特定的有形财产行使所有权涵盖下的某些权利”。

那我们知道,比如小区物业,它并没有小区房屋建筑的所有权,所以,小区物业是代业主行使所有权涵盖下的某些权利。

故而,物业费的产生,源自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商事行为,这在法律中,称为民事意思自治。

“物业费”也由此产生。物业公司代业主行使某些权利,对小区进行民事管理,业主则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,也就是物业费。

目前,还没有针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。

你说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物业法》这些不是吗?

不是。

这些法律是针对行政管理的行政立法,它体现的是,国家机关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行政关系的管理。法律的作用,是便于国家机关管理、调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而存在的,却不是针对具体事务的。

距离说明。这类法律就相当于确保供电,至于线路怎么样开关怎么样灯泡亮不亮,它只有指导作用而无强制作用。

物业费可以不交吗?看情况。

物业公司必须是与业主大会形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,才要按合同办事,交纳物业服务费用,这是业主履行合同义务。

但如果你都不知道这家物业公司是哪来的,忽然跑这来占地收费,那是土匪,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等一系列重罪,你告它就行了。

换句话说,一切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许可的收费行为,其性质都属于抢劫敲诈勒索。而且,由于有合同存在,随意改变费用数额,也是违法的。

现状是,很多小区施行的只是法律上的“前期物业管理”办法。

也就是,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公司,也没个具体期限,不管服务情况怎么样,合同也不终止,与其说是找了个服务公司,不如说给业主们找了个领导。

能不能终止这种情况?理论上可以,但现实中,业主们大都自扫门前雪,随大流,由得物业公司做一切决定,导致业主明明是主人,却活得像仆役,而仆役活得像主人。

其关键,在于业主们的意见也经常不统一,就算被侵权也无法好好维权,这个问题,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。

因此,我们看到各个小区的物业情况大不相通。好的可以做得很好,坏的可以做得很坏。病根在哪?在于业主自己。

咎由自取。路都是自己选的,无法置评。

就像我很少看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里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。一群外行,而且还不能统一意见,七嘴八舌扯皮,这不是自找倒霉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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