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,你怎么看?

  其一,前几天开个离婚案的庭,庭审中原告出具婚前财产公证文书,证明被告婚前个人房屋属共同财产。注意公证文书上写的是房产为共同所有。对方律师认为公证文书上男方签名非男方亲自签的,对真实性不人认可。 其二,劳动案件,劳动者出具银行流水单上记录,单位给劳动者转款性质为工资。单位律师认为这是银行搞错了,单位发的不是工资,是劳务费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。 其三,借贷案,法官问借贷事情经过,对方律师一问三不知,从头到尾始终只有三个字“不知道”或“不清楚”。 这种一问三不知,或什么都不认的律师你怎么看?

有些律师在法庭上,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。你怎么看呢?

原告将被告诉讼于人民法院,人民法院立案后,将向被告发出《应诉通知书》和“开庭传票”。约定开庭日期开庭审理。

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。“法庭调查”后进入“法庭辩论“阶段,“有些律师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”。奈何?

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依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之原则。双方当事人向法庭“举证“,对方当事人予以“质证“,随后由人民法院“认证“。“采信“予否乃是人民法院法官的职权,并非律师的权利!律师对对方所举之证据可以质疑和质问,并用自己之证据予以反驳。倘若“一律不予认可”则毫无意义且是失职!辜负了当事人之重托!

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法官主导开庭审理!律师仅仅只是诉讼的参入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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