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律师在法庭上,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。你怎么看呢?
原告将被告诉讼于人民法院,人民法院立案后,将向被告发出《应诉通知书》和“开庭传票”。约定开庭日期开庭审理。
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。“法庭调查”后进入“法庭辩论“阶段,“有些律师对对方出示的任何证据一律不认可”。奈何?
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依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之原则。双方当事人向法庭“举证“,对方当事人予以“质证“,随后由人民法院“认证“。“采信“予否乃是人民法院法官的职权,并非律师的权利!律师对对方所举之证据可以质疑和质问,并用自己之证据予以反驳。倘若“一律不予认可”则毫无意义且是失职!辜负了当事人之重托!
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人民法院法官主导开庭审理!律师仅仅只是诉讼的参入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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